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一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二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三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四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五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六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七)
 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

(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02年12月7日通过)


第六章 干 部

第三十五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。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,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。
第三十六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,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;
(二)理论联系实际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注重调查研究,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,提高参政议政、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能力;
(三)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,作风民主,紧密联系群众,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;
(四)热爱民革工作,服从组织,遵守纪律,艰苦奋斗,廉洁奉公,努力为人民服务;
(五)胸襟宽广,顾全大局,善于团结同志。
第三十七条 本党重视教育、培训、选拔和考核干部,特别是培养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,最多不超过三届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