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一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二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三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四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五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六)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(七)
 
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

(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02年12月7日通过)


第五章 基层组织

第三十二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,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,可以成立支部。三人以上者,可以成立小组,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。根据工作需要,同一个单位、行业、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。
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,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。
第三十三条 支部、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至五年。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。委员的名额和人选,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。
支部、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,委员若干人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。
支部、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,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定期开展支部活动,健全组织生活。
第三十四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:
(一)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、政策,传达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,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,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;
(二)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为改革开放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,表扬先进,推广先进经验;
(三)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,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,开展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;
(四)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;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;
(五)密切联系群众,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反映社情民意;
(六)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,维护社会政治稳定,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;
(七)发现、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;
(八)发展党员,收缴党费,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。